产品登记服务

肥料产品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09

  声明:本中心仅提供产品登记所需部分材料,产品登记请去相关政府部门办理。

   我中心出具的材料: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2、委托检验协议;3、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4、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5、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其中4、5条是为方便企业办理登记,提供办理途径)

  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料、土壤调理剂等在农业部办理,复混肥料、配方肥料、有机肥料等在省农业厅办理。

  农业部办理 

  肥料临时登记:

  办事条件:1.  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企业除外)。 

   2.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a)  《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 

   b)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c)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附企业生产和检验条件相关设备照片; 

   d)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申请人需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加盖企业确认章); 

   e)  产品执行标准:应符合《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f)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g)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h)  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应当是与标签式样标明的肥料产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试验报告有效期为3年,起始时间为报告签发之日; 

   i)  安全评价试验报告:毒性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抗爆性能试验报告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

   j)  境外企业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所在国家(地区)肥料管理机关批准或者公证机关出具或者我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确认的关于申请肥料产品在其国家(地区)生产、销售及应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k)  境外企业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标签备案、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肥料正式登记

  办事条件: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 

   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 

    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 

    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3.  产品执行标准:符合《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5.  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是不同批次的产品; 

   6.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7.  产品使用情况说明:该产品在获证后的使用情况,包括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8.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肥料续展登记:

  办事条件:1.  在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人应填写《农业部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 

  2.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2.1  临时登记证续展。 

   a)  《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续展申请书》; 

   b)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c)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d)  企业标准:对于境内产品(执行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的除外),申请人应提交与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的备案有效企业标准(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e)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2.2  正式登记证续展。 

  a)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 

  b)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c)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d)  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是不同批次的产品; 

  e)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f)  国内产品提交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省农业厅办理  

  申请资料:需提供的以下材料:

  1、肥料登记/续展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

  5、肥效小区试验资料(省肥料登记主管机关认定单位出具);

  6、肥效示范试验资料(省肥料登记主管机关认定单位出具);

  7、毒理检验及重金属元素检验资料(省肥料登记主管机关确定是否提交);

  8、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9、产品标签样式(含袋标)和使用说明书;

  10、检验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

  11、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1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针对拥有商标者);

  13、委托检验协议原件;

  14、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5、企业生产和检验条件相关照片;

  16、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表(省肥料登记主管机关出具);

  17、其它。

  注:所提交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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